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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資訊』月刊第131期

工業區毒性氣体大量外洩事件的防範

公業區毒性氣體大量外洩事件的防範

    

王秋森

去年十二月,座落於高雄縣的大發工業區在二十九天內接連發生四次毒性氣体大量外洩事件,導致臨近的潮寮國中與潮寮國小累計有百餘名師生感到不適而送醫。

第一次毒性氣体外洩事件發生於12月1日,計有82人送醫;發生於12月12日的第二次事件,導致6人身體不適,其中比較嚴重的4人送醫;第三次事件發生於12月25日,計有30名師生送醫;第四次事件發生的時間是12月29日下午四時許,因潮寮國小已放學,僅潮寮國中的師生受到影響,有8感到不適就醫。

令人深感失望的是,在短短的二十九天內接連於同一地區發生四次嚴重的空氣污染事件,行政院環保署及高雄縣環保局卻無法明確找出毒性氣体的排放源。環保署僅能根據「空氣污染查證小組」多次會議的討論結果,認定設於大發工業區內的聯合污水處理廠、大發廢棄物處理廠、聯仕、長春樹脂、台灣史都特、台灣瑞曼迪斯及春春興業等七家工廠為造成這四次空污事件的密切相關者。雖然這七家工廠在日常操作上確有排放毒性氣体的可能,但僅憑此可能性而即認定這七家工廠與四次偶發事件有密切相關的結論並不合理。因為在一次偶發事件中有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工廠同時排放大量毒性氣体的機率應屬極低,據此可以推論,縱使四次偶然外洩的毒性氣体分別來自不同工廠,排放源合計也只有四家。

若毒性氣体的偶然外洩歷時不長,則外洩氣体在短時間內即會自行擴散或被風吹散,即使環保單位能於接獲通報後迅速趕往現場採樣,仍極難取得足夠的毒性氣体樣本。檢視上述四次空污事件排放源的追查過程,在第一次事件發生後,高雄縣環保局即協同環保署、南區毒災應變中心、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以及工研院等單位,進行工廠稽查、大氣擴散模擬、以及民眾訪查。可惜不但找不到排放源,亦未能防止其後三次毒性氣体偶然外洩事件的發生。

在大發工業區內追查毒性氣体排放源的同時,環保單位嚴格要求所有工廠加強污染源的控制。因此自去年十二月下旬以來,其周邊空氣中二氧化硫及多種揮發性有機物(包括異丁醇、對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及甲苯)的濃度均已大幅下降。長期以來大發工業區及其臨近地區的空氣品質經常出現不良狀況,居民怨聲連連,環保單位及工業區內廠商卻均未予積極回應。去年十二月接連四次毒性氣体外洩事件發生後,其空氣品質能因而獲得改善,可以說是一個遲來的回應。

為防範毒性氣体大量外洩事件的再度發生,環保單位目前乃在大發工業區及其臨近地區採取下列多項措施:對工廠加強稽巡查;執行連續移動式空氣品質監測作業;在潮寮國中、小各架設一部傅立葉轉換紅外線監測儀(FTIR),以持續監測校區空氣中的各種污染物;派員攜帶空氣採樣鋼瓶在潮寮國中、小進行24小時值班,俾能於毒性氣体偶然外洩時立即採樣;在特定污染源裝置監視錄影設備(CCTV),以監控其操作狀況。

透過上述的因應措施,未來若有毒性氣体外洩事件發生,則迅速找到排放源的機率應可大為提升。但這些措施尚無法有效防範毒性氣体的偶然外洩,因為偶發事件極可能肇因於批式程序的不當操作或在經常操作的連續程序中突發的異常情況。此外,這些因應措施多屬於暫時性的作法,勢將難於長期持續進行。再者,在一個工業區即投入如此龐大的人力物力,而國內工業區比比皆是,是否應在每一工業區採取相同的措施,亦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任何空氣污染物的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這是工廠管理者必須遵循的法規。因此,毒性氣体偶然外洩的防範工作應由廠商負責,而工業區的管理中心亦應切實負起輔導廠商防治空氣污染的責任。為有效防止毒性氣体的偶然外洩,廠商必須自行檢視其廠內所有連續程序及批式程序,任何可能產生空氣污染物的程序均應裝置適當的控制設備;對批式程序操作及非經常作業尤須加強管控,以消減偶然排放毒性氣体的機率;廠內可能產生空氣污染物的程序必須按日填寫操作日誌,任何異常情況均應詳細記載並加以檢討改善;操作日誌嚴禁作假或銷毀,俾於毒性氣体偶然外洩事件發生時做為追查排放源的重要線索之一,無法出示原始操作日誌的工廠則顯然有作假或銷毀的嫌疑。

毒性氣体的外洩是管理層面的問題。工廠管理者若能用遵循法規,則毒性氣体的偶然外洩並不難預防。希望廠商與工業區管理中心能將污染預防視為其社會責任之一,俾使臨近地區的居民與學生能免於毒性氣体侵襲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