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綠電市場,藉以減低傳統發電方式衍生的環境與健康風險,美國環保署於2002年開始執行綠電夥伴關係(Green
Power Partnership)計畫。這是提供各種機構自願參與的一項環保計畫。申請加入計畫的機構必須承諾在其每年用電量中含有的綠電應在規定的百分率以上(參見http://www3.epa.gov/greenpower/index.htm)。第一年加入計畫的20個創始夥伴,合計承諾於2002年一年間購買280,000百萬瓦時以上的綠電,其產生的環保效益足以減少約200,000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根據美國環保署所下的定義,綠電是從下列各類型的能源產生的電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低衝擊的小型水電資源、以及符合條件的生質柴油和生質能。上列這些能源與可再生能源並不完全相同,因為有些可再生能源的發電科技對環境仍會造成負面衝擊。譬如,大型水電資源的開發對漁業及土地資源會有嚴重的影響。美國環保署針對水電資源、生質柴油和生質能三種類型的能源分別訂定條件,若用於發電的能源不符合這些條件,則不能將其產生的電能列為綠電。美國環保署並規定,用於產生綠電的發電裝置必須是最近15年完成的;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促進新綠電發電系統的設置。
綠電供應廠商除外,任何在美國境內營運的機構(包括政府機構、民營企業、非營利組織、學校、醫院等)都可申請成為綠電夥伴。申請機構在其每年用電量中最少需含有下列百分率的綠電,始能成為綠電夥伴:年用電量
≥ 100,000,001瓩時的機構,需有3%綠電(但不得低於5,000,000瓩時);年用電量介於10,000,001
- 100,000,000瓩時的機構,需有5%綠電(但不得低於1,000,000瓩時);年用電量介於1,000,001
- 10,000,000瓩時的機構,需有10%綠電(但不得低於200,000瓩時);年用電量
≤ 1,000,000瓩時的機構,需有20%綠電。若綠電夥伴所在地區的電力公司在其一般供電中已含有若干百分率的綠電,則這一部分的綠電不能計入上列的最低百分率。
地方政府以及其轄區內的商家與住戶合計使用的綠電量若已達到或超過上列的百分率,即可申請成為綠電夥伴。符合綠電夥伴條件的社區稱為綠電社區。個別住戶雖不能提出申請成為綠電夥伴,其綠電使用量則可計入綠電社區的綠電使用量。
綠電夥伴可利用下列三種方式的任何組合來履行其綠電使用量的承諾:向電力公司購買綠電、向電力公司購買可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以及自設綠電發電系統。電力公司產生的綠電可直接以電力出售,或以可再生能源憑證出售。可再生能源憑證的方式為綠電夥伴提供選擇彈性。譬如,當綠電夥伴所在地區的電力公司無綠電可出售時,可向其他地區的電力公司購買可再生能源憑證。
美國環保署執行的綠電夥伴關係計畫啟動迄今已進入第14年,目前的夥伴數目超過1,300個,其每年合計使用的綠電量高達數十億瓩時。加入計畫的機構包含大型企業、中小企業、政府機構、各級學校、醫院、以及社區等。其中有許多綠電夥伴的用電量100%為綠電。
經濟誘因是許多國家用於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機制。譬如,以優惠的饋網電價鼓勵用電戶安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綠電夥伴關係計畫則是一種非經濟誘因型的機制。參與綠電夥伴關係計畫的機構以較高的電價購買綠電,但並未直接取得經濟上的利益。成為綠電夥伴的好處在於形象的提升。綠電夥伴的資格代表參與機構的綠電使用量已符合美國環保署訂定的標準,因此能明確顯示其對環境保護的貢獻,從而獲得良好的聲譽。
反觀台灣,經濟部於去(2014)年7月1日開始實施『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試辦計畫』。此項以3年為原則的試辦計畫並未規定自願認購綠電的機構,在其每年用電量中最少需含有若干百分率的綠電。為了鼓勵更多的大用電戶自設相當規模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或購買相當數量的綠電,政府可考慮執行類似美國環保署的綠電夥伴關係計畫。近年來台灣各大型企業對環保及減碳議題已甚為重視。經濟部若推出綠電夥伴關係計畫,相信有不少大型企業會自願參與,並因而帶動其他機構加入。 |